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2號原 告 張居正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聲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4月24日以107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