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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1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8號原 告 呂文華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林洲民訴訟代理人 梁建智

鄭玉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著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認定活動帳棚為建築物,顯違反民法及建築法對於建築物之定義,且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活動帳棚之程序違法,致原告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71,281元,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281元等語,經核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臺北簡易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