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一佩輔 佐 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鳳銘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保險費事件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