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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楊文彥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柯佳伶

魏淑貞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沈一鳴(司令)訴訟代理人 周秀娟

鄭彗伶董哲宏上列當事人間退撫新制年資退除給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請求被告核發補償金新臺幣182,580元。(三)請求被告作成核發楷模乙種一等及忠勤勛章予原告之行政處分」,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