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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7號原 告 馮廣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