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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東方常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奧克蘭有限公司

黃玉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查原處分之相對人為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定明,是於行政訴訟具提起撤銷訴訟之權能者,限於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違法行政處分侵害者為限。是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原處分侵害原告東方長勝有限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乙節,為相關之說明或舉證,或提出原告即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以資本院判斷原告之訴訟權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