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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9號原 告 盧雍凱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間教師介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提出起訴狀(含後附書證資料)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部分因原告有聲請訴訟救助在案,若嗣後經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後仍未補繳,依法方有裁定駁回其訴規定之適用,附予指明)

三、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精神名譽損害賠償金額各若干,請分別說明各該數額若干及計算方法,並應分別說明得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教師介聘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