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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馥榕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黃㯖昌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農訴字第10507298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末頁)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6年1月13日起,算至106年3月13日(星期一)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6年3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