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桔誠相 對 人 吳海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行所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更正為「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