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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原 告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于光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機關正確代表人(許慈美)及其住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被告機關地址並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二、原告應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並提出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