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8號原 告 莊陳文枝上列原告因契稅及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原告起訴之旨,係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民國103年3月27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347739200號函,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原告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代表人為蘇鈞堅)。茲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顯有違誤,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