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稅簡字第48號
108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黃高正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訴訟代理人 蔡中寧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7 年10月
2 日台財法字第1071393715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分別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103 年5 月26日辦理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分別於
106 年5 月18日以附表一所示A-1 、B-1 處分,於106 年5月15日以附表一所示A-2 、B-2 處分,核定附表一所示之事實及處分內容,並載明應於106 年7 月10日前繳納稅額,原處分則於106 年6 月7 日均對原告為送達。原告不服附表一所示之處分(下合稱原處分),於106 年8 月8 日申請復查,經被告於107 年6 月15日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認原告分別於101 、102 年度取自訴外人無盡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無盡藏公司)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704,045 元、801,606 元(下稱A 、B 款項,合稱系爭款項),應分別全額轉正為各該年度其他所得,惟因較原核定數額為高,故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A- 1、B-1 處分原核定金額;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分別按所漏稅額140,786 元、43,574元處以
0.2 倍罰鍰28,157元、8,714 元,分別追減101 、102 年度罰鍰42,236元、13,073元,該復查決定於107 年6 月25日對原告為送達。原告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7 月5 日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同年10月2 日以台財法字第10713937150 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0000000號)駁回訴願,並於同年月
4 日對原告送達該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復於同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願決定雖援引原告於苓雅稽徵所製作之談話筆錄及另案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判決,認定原告自承有收取無盡藏公司8,508,803 元。惟苓雅稽徵所詢問內容主要係洪基誠之款項,與無盡藏公司無涉,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亦僅承認有收取款項,但無法確認數額。況前開內容均係原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自不能認原告有收取無盡藏公司8,508,803 元(含101 年、102 年度分別收取A 、B 款項)。再依訴外人即無盡藏公司負責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及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23號事件(下稱另案行政訴訟事件)之供述,其支付茶水費之前,原告並無刁難,在其支付茶水費後,原告亦未特別幫忙使其工程順遂,且無拖延請款之情形,故茶水費與工程並無相當對價,其性質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 條第2 項之贈與,依同法第7 條第1 項本文,應由謝文逢為納稅義務人。又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中陳稱茶水費大約至101 年左右,因利潤變少而更易為1 %,足見原告於101 、102 年度僅自無盡藏公司取得工程總價1 %即852,022 元、400,803 元。另被告所為復查決定,係對原處分基礎事實關係之全部範圍重新審查,並作成變更原處分之復查決定,此際復查決定應取代原處分,為新的課稅處分,原處分應已失效。縱原處分仍有效存在,因原處分所謂「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名目不合法,原告即無納稅之義務,被告重行轉正時,即便為合法之課稅名目,亦已逾5 年時效,被告不得再對原告補稅處罰,是原處分顯有違誤,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已自承無盡藏公司給付系爭款項之原因,係因其擅長管理、可協助改善,無盡藏公司負責人謝文逢亦證述係請原告幫忙催促,否則無法請款,故原告利用職務機會所收取之無盡藏公司系爭款項,難謂無相當對價,非屬個人之贈與。另依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之供述、謝文逢之證述,與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可知原告自97年起收取工程總金額之2 %,至101 年6 月25日後始改為收取1 %,則原告主張其僅取得每次請款金額之1 %,洵不足採。是原告於101 、
102 年度分別收取工程案承包商無盡藏公司給付之A 、B 款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款第10類之其他所得,被告就上開金額歸課核定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惟所得額較原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1,363,236 元、641,284 元為高,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復查決定將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其他所得,並無不合。又原告分別於102 年5 月29日、103 年5 月26日辦理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稅捐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5 年,則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分別至107 年5 月28日、108 年5 月25日止。原處分業於核課期間屆滿日前之106 年6 月7 日合法送達,自未逾越核課期間,嗣復查決定將原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其他所得,並未撤銷原處分,即非一新核課稅捐處分,且行政處分之轉換與本件所得屬性之轉正不同。而原告當年度之實際所得,係在原告管領範圍內,其本人知之最詳,原告當年度既有所得,且金額非微,原告即應據實申報,原告漏報
101 年、102 年度所得1,363,236 元、641,284 元,核有過失,自應論罰,被告審酌原告違章情節,處以所漏稅額0.2倍罰鍰,並無違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
㈠、原告分別於102 年5 月29日、103 年5 月26日辦理101 、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以附表一所示處分,核定附表一所示之事實及處分內容,並載明應於106 年7 月10日前繳納稅額。
㈡、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6 年8 月8 日申請復查,經被告於
107 年6 月15日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22837號復查決定書認原告分別於101 、102 年度取自無盡藏公司A 、B 款項,應分別全額轉正為各該年度其他所得,惟因較原核定數額為高,故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A-1 、B-1 處分原核定金額;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分別按所漏稅額140,786 元、43,574元處以0.2 倍罰鍰28,157元、8,714 元,應分別追減101 、102 年度罰鍰42,236元、13,073元,該復查決定於107 年6 月25日對原告為送達(見原處分可閱卷第202 、330 頁、本院卷第51至57頁)。
㈢、原告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7 月5 日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同年10月2 日以台財法字第10713937150 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0000000號)駁回訴願,並於同年月4 日對原告送達該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復於同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見訴願卷可閱卷第15、末頁、本院卷第
15、29至39頁)。
五、本件爭點:
㈠、原告於101 、102 年度有無自無盡藏公司收取款項?
㈡、如有,原告自無盡藏公司收取款項之數額?
㈢、原告收取前開款項之所得類別?
㈣、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有無違誤?
㈤、被告有無逾核課期間、處罰時效?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01 、102 年度分別自無盡藏公司收取款項:⒈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7款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文於74年12月30日之修正理由載明:「…二、第17款修正原因:
本款原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一律免納所得稅,乃因贈與財產須繳納贈與稅,故不再課徵所得稅,俾免重複課稅,惟贈與稅課徵對象僅為個人,如屬營利事業之贈與,則不在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範圍以內,爰予修訂對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課徵所得稅,以杜取巧」等語,另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 條第1 、2 項規定,明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足見「自然人」所為之贈與,僅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不對受贈人課徵綜合所得稅;至「營利事業」對個人所為之贈與,因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故對受贈人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⒉原告一再主張其於101 年、102 年間取得之款項,係謝文逢
所為之贈與云云。惟稽之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均明確供稱款項係無盡藏公司給付,由謝文逢交付現金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177 、194 頁反面、196 頁、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19825 號偵查卷第127 頁反面、128 頁),於另案刑事案件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亦承認有接受廠商餽贈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㈠第4 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㈥第114 頁),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調查時,並陳稱有收受無盡藏公司8,508,803 元等語(見原處分卷可閱卷第164 頁),核與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標案結案請款後,其公司會依標案利潤狀況提供茶水費給原告等語相符(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19825 號偵查卷第4 頁),參之謝文逢自97年2 月22日起即登記為無盡藏公司之負責人至今,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服務、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無盡藏公司設立登記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63 至275 頁),足見謝文逢係以無盡藏公司負責人之身分交付款項予原告,實際給付款項之人為無盡藏公司,並非謝文逢以個人名義贈與原告款項甚明。
⒊又謝文逢交付原告之款項,係以無盡藏公司得標工程總價之
一定比例計算,業經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24994 號偵查卷第37頁),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就檢察官所詢給付款項是否增加公司成本,並明確證述係減少公司獲利,且係結案領得工程款項後,始以現金給付原告(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203 頁),於另案刑事案件本院第一審審理中亦具結證述款項係請款後交付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㈥第94頁反面),則謝文逢給付原告之款項既係由臺灣大哥大公司給付予無盡藏公司之工程款,按工程總價一定比例給付,益徵謝文逢交付原告之款項,屬無盡藏公司原應取得之工程款,非屬謝文逢之個人贈與,至臻明灼。原告一再主張其取得之款項係謝文逢個人所為之贈與云云,顯屬無稽。
㈡、原告分別於101 、102 年度自無盡藏公司收取A、B款項:⒈關於無盡藏公司給付原告款項之數額,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
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述:我給原告之佣金會湊成整數,故通常會多給一點,約定1 %、2 %之成數係由我自己決定,後來工程只有給1 %佣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03 至204 頁),並於偵查庭當庭提出按發票金額整理之明細表為憑(見同上偵查卷第203 、207 至219 頁),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本院第一審審理中亦不爭執有於偵查中提供交付原告款項之一覽表(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㈥第94頁反面),且於另案行政訴訟事件作證時一再證述:一開始利潤好一點時,有提供多一點,後來利潤不好即少給一點,給付比例在1 %至2 %間等語稽詳(見另案行政訴訟卷影卷第9 至10、12頁),顯見無盡藏公司原先給付原告工程總價之2 %款項,之後因利潤降低而更易給付原告工程總價之1%,至為明確。
⒉觀諸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所提按發票金額整理之明
細表,無盡藏公司於101 年、102 年間,就附表二、三所示工程總價之工程案,分別給付原告附表二、三所示款項,有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所提明細表可稽(見北檢102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215 至219 頁),依附表二、三所示工程總價計算,附表二編號1 至41所示原告取得款項,均係工程總價之2 %,附表二編號42至85及附表三所示原告取得款項,則均係工程總價之1 %,可見無盡藏公司於101年6 月25日臺北南京東二新展店裝修工程案之前,均係給付原告工程總價2 %之款項,於101 年6 月25日中和原點改裝工程案以後,則變更為給付原告工程總價1 %之款項。
⒊參以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亦陳稱無盡藏公司給付之佣
金係工程款之1 %或2 %左右等語(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194 頁反面),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中並證稱:之前利潤好時,有至標案總額2 %,大約至
101 年左右,利潤變少即變成1 %等語(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19825 號偵查卷第37頁),核與本院依前開明細表計算不同時間之工程總價比例大致相符,故原告於101 年、102年間,分別自無盡藏公司收取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款項,合計分別為A 、B 款項,堪以認定。原告主張其於101 年、
102 年間僅收取工程總價之1 %款項云云,難認有據。
㈢、原告自無盡藏公司收取之款項,應屬「其他所得」:⒈按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
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稅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甚明。再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2 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原告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
2 類、第10類分別定有明文。⒉查,無盡藏公司之所以給付原告款項,係為使工程順遂,提
早驗收過關、取得工程款,原告於驗收過程中,未為任何事情乙節,業據證人謝文逢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偵查、第一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
204 頁、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24994 號偵查卷第37頁、本院
103 年度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㈥第95頁反面、106 、107 頁反面),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並陳稱其前在臺灣大哥大公司採購部擔任主任管理師,負責裝修工程之採購,未主動要求無盡藏公司給付款項等語(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偵查卷第175 頁反面、193 頁反面、194 頁反面),足認原告非以技藝自力營生,其自無盡藏公司處取得之
A 、B 款項,非屬執行業務所得。⒊復因原告取得之A 、B 款項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非屬原
告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1 類至第9 類之所得,依上開法律規定,即應列入「其他所得」。又因A-1 、B-1 處分僅核定原告自無盡藏公司處取得執行業務所得1,363,236元、641,284 元,有A-1 、B-1 處分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35 頁),顯較有利於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195 條第2項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自不得撤銷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將A-1 、B-1 處分所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各該年度其他所得,並維持原核定101 、102 年度應補稅額為140,786 元、43,574元,洵無違誤。
㈣、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核無違誤:⒈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
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原告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自無盡藏公司取得之A 、B 款項,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僅核定漏報其他所得1,363,236 元、641,284 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有自無盡藏公司取得款項,已如前述,則原告就其受領之款項數額,自知之甚詳,且其取得之款項數額高達100 餘萬元、60餘萬元,金額非微,原告竟漏報其他所得,顯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予以處罰。
⒉參諸被告為A-2 、B-2 處分及復查決定作成時,所適用之
106 年4 月21日、107 年5 月31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均明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
一、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處所漏稅額0.5 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4 倍之罰鍰,…。二、漏稅額超過10萬元者:處所漏稅額0.8 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7 倍之罰鍰,…」。本件原告於101 、102 年度所漏稅額分別為140,786 元、43,574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前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被告本應對原告分別裁處所漏稅額0.8 倍之罰鍰、0.5 倍之罰鍰。原處分按所漏稅額處以0.5 倍罰鍰,復查決定重新審酌後,按所漏稅額處以較前開參考表所定為低之0.2 倍罰鍰即28,157元(計算式:
140,786 ×0.2 =28,1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8,714 元(計算式:43,574×0.2 =8,715 元,小數點以下去除),並分別追減42,236元(計算式:70,393-28,157=42,236)、13,073元(計算式:21,787-8,714 =13,073),要無違誤。
㈤、被告未逾核課期間、處罰時效:⒈另按,「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
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再按,「前條第1 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1 款亦有明文。查,原告分別於102 年5 月29日、103 年5 月26日辦理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原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各1 份在卷可據(見原處分可閱卷第170-1至170-13頁),本件復難認定原告有何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原告101 年度、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分別至107 年
5 月28日、108 年5 月25日屆滿。而被告所為原處分均於
106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徵銷明細檔查詢4 份可證(見原處分可閱卷第166 至169 頁),堪認被告已在核課期間內對原告補徵稅額、裁罰,自未逾核課期間、處罰時效。
⒉又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
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復查決定固將A-1 、B-1 處分所核定原告於101 、102 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各該年度之「不法所得」,惟無論係執行業務所得或不法所得,課徵客體及所得額均未變更,對原告而言,均屬自無盡藏公司取得之同筆所得,僅係所得屬性之認定歸屬有所差異。此與行政處分之轉換係指原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可包含另一新原處分,具備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之實體法要件,行政機關得合法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迥異(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判字第507 號判決見解),故復查決定就所得類別所為之轉正,非屬行政處分之轉換,非重新作成一新的行政處分。原告主張復查決定變更原處分時,已逾5 年時效,不得再對原告補稅云云,殊難憑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於101 、102 年度自無盡藏公司收取A 、B款項,且該等款項應列入「其他所得」。被告以A-1 、B-1處分核定原告自無盡藏公司處取得執行業務所得1,363,236元、641,284 元,並經復查決定轉正為各該年度之其他所得,且經訴願決定維持,顯有利於原告,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自不得撤銷。又復查決定按原告101 、102 年度所漏稅額,各處以0.2 倍罰鍰,並分別追減42,236元、13,073元,亦無違誤。另復查決定將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各該年度其他所得,非屬行政處分之轉換,原處分未逾核課期間、處罰時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附表一:
┌──┬──────┬──┬──────────┬────────┬──────┐│編號│稅目 │處分│核定事實 │處分內容 │證據頁碼 ││ │ │ │ │(新臺幣) │ │├──┼──────┼──┼──────────┼────────┼──────┤│1 │101 年度綜合│A-1 │取自無盡藏公司執行業│補稅140,786 元 │本院卷第131 ││ │所得稅 │ │務所得1,363,236 元、│ │頁 ││ │ │ │綜合所得總額 │ │ ││ │ │ │2,938,116 元 │ │ ││ │ ├──┼──────────┼────────┼──────┤│ │ │A-2 │按所漏稅額處以0.5 倍│罰鍰70,393元 │本院卷第133 ││ │ │ │罰鍰 │ │頁 │├──┼──────┼──┼──────────┼────────┼──────┤│2 │102 年度綜合│B-1 │取自無盡藏公司執行業│補稅43,574元 │本院卷第135 ││ │所得稅 │ │務所得641,284 元、綜│ │頁 ││ │ │ │合所得總額2,238,611 │ │ ││ │ │ │元 │ │ ││ │ ├──┼──────────┼────────┼──────┤│ │ │B-2 │按所漏稅額處以0.5 倍│罰鍰21,787元 │本院卷第137 ││ │ │ │罰鍰 │ │頁 │└──┴──────┴──┴──────────┴────────┴──────┘附表二(101年度領取之款項):
┌──┬───────┬───────┬──────┬─────┬──────┐│編號│工程案 │請款日期 │工程總價 │取得款項 │證據頁碼 ││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1 │高雄鳳山新展店│101年1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北檢102 年度││ │裝修 │ │ │ │他字第7783號││ │ │ │ │ │偵查卷第215 ││ │ │ │ │ │頁 │├──┼───────┼───────┼──────┼─────┼──────┤│2 │興大學府新展店│101年1月3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 頁 │├──┼───────┼───────┼──────┼─────┼──────┤│3 │臺中美村原點改│101年1月30日 │925,496元 │18,51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 │ │ │ │215頁 │├──┼───────┼───────┼──────┼─────┼──────┤│4 │高雄路竹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5 │永康富國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6 │臺南中華東原點│101年2月10日 │1,950,000元 │39,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改裝 │ │ │ │215頁 │├──┼───────┼───────┼──────┼─────┼──────┤│7 │臺南北門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8 │臺南安中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9 │高雄鳳山原點改│101年2月10日 │1,525,000元 │30,5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 │ │ │ │215頁 │├──┼───────┼───────┼──────┼─────┼──────┤│10 │新店成康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1 │臺北通化二新展│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5頁 │├──┼───────┼───────┼──────┼─────┼──────┤│12 │中和永安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3 │板橋亞東新展店│101年2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4 │臺北莊敬新展店│101年2月24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5 │新店耕莘新展店│101年2月24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6 │臺南青年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7 │高雄正義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8 │臺中站前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19 │東山軍功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5頁 │├──┼───────┼───────┼──────┼─────┼──────┤│20 │潭子頭家厝新展│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5頁 │├──┼───────┼───────┼──────┼─────┼──────┤│21 │嘉義民族二新展│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6頁 │├──┼───────┼───────┼──────┼─────┼──────┤│22 │臺北慶城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23 │三重中華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 ││ │裝修 │ │ │ │第216頁 │├──┼───────┼───────┼──────┼─────┼──────┤│24 │土城延吉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25 │臺北慶城新展店│101年3月26日 │1,120,000元 │22,4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26 │桃園中正三新展│101年4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6頁 │├──┼───────┼───────┼──────┼─────┼──────┤│27 │楊梅站前新展店│101年4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28 │新莊頂好新展店│101年4月24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29 │竹東永寧新展店│101年4月24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0 │臺中公益新展店│101年5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1 │臺中一中新展店│101年5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2 │臺北南港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3 │鳳山青年一新展│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6頁 │├──┼───────┼───────┼──────┼─────┼──────┤│34 │高雄崇德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5 │永和樂華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6 │臺北酒泉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7 │臺北萬芳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8 │大甲光明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39 │大里益民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 ││ │裝修 │ │ │ │第216頁 │├──┼───────┼───────┼──────┼─────┼──────┤│40 │鹿港中山新展店│101年6月10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41 │臺北南京東二新│101年6月25日 │1,100,000元 │22,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展店裝修 │ │ │ │216頁 │├──┼───────┼───────┼──────┼─────┼──────┤│42 │中和原點改裝工│101年6月25日 │1,499,572元 │14,996元 │同上偵查卷第││ │程 │ │ │ │216頁 │├──┼───────┼───────┼──────┼─────┼──────┤│43 │中和德光新展店│101年7月25日 │1,100,000元 │11,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44 │汐止新台五新展│101年8月9日 │1,852,346元 │18,523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6頁 │├──┼───────┼───────┼──────┼─────┼──────┤│45 │竹北中正西新展│101年8月9日 │1,677,952元 │16,78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6頁 │├──┼───────┼───────┼──────┼─────┼──────┤│46 │新店正興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744,092元 │17,441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47 │基隆基金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646,772元 │16,46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48 │新莊光華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851,796元 │18,51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6頁 │├──┼───────┼───────┼──────┼─────┼──────┤│49 │中壢龍岡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701,612元 │17,01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0 │桃園永安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689,372元 │16,894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1 │新莊化成新展店│101年8月9日 │1,777,596元 │17,77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2 │桃園南華新展店│101年9月10日 │1,818,902元 │18,189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3 │忠孝敦化新展店│101年9月10日 │2,415,250元 │24,153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4 │臺北中華新展店│101年9月10日 │1,703,582元 │17,03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5 │基隆義一原點改│101年9月10日 │2,170,396元 │21,704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工程 │ │ │ │217頁 │├──┼───────┼───────┼──────┼─────┼──────┤│56 │臺北興安新展店│101年9月10日 │1,874,522元 │18,745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7 │士林延平北新展│101年9月25日 │1,611,306元 │16,113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58 │三峽民生新展店│101年9月25日 │1,617,522元 │16,175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59 │汐止大同新展店│101年9月25日 │2,045,182元 │20,45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0 │臺北南港二新展│101年9月25日 │1,785,382元 │17,854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61 │中和大潤發新展│101年9月25日 │1,784,982元 │17,85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62 │臺北東興新展店│101年9月25日 │1,831,096元 │18,311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3 │臺北石牌二新展│101年10月10日 │1,741,172元 │17,412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64 │新店大豐新展店│101年10月10日 │2,022,596元 │20,22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5 │新莊西盛新展店│101年10月10日 │1,710,172元 │17,10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6 │中和南山新展店│101年10月10日 │1,880,906元 │18,809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7 │板橋中山新展店│101年10月10日 │1,725,172元 │17,25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8 │永和得和新展店│101年10月10日 │1,597,772元 │15,97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69 │蘆竹南崁二新展│101年10月10日 │1,668,582元 │16,686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70 │臺北新泰山新展│101年11月9日 │1,615,552元 │16,156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71 │竹北自強新展店│101年11月9日 │1,531,582元 │15,31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72 │臺北長安東新展│101年11月9日 │1,837,616元 │18,376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7頁 │├──┼───────┼───────┼──────┼─────┼──────┤│73 │臺北瑞安新展店│101年11月26日 │1,828,216元 │18,28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74 │桃園夜市新展店│101年11月26日 │1,718,152元 │17,18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75 │永和國華新展店│101年11月26日 │1,705,288元 │17,053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76 │汐止樟樹新展店│101年11月26日 │1,863,552元 │18,63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7頁 │├──┼───────┼───────┼──────┼─────┼──────┤│77 │文山景中新展店│101年11月26日 │1,958,172元 │19,58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78 │羅東公正二新展│101年11月26日 │1,675,752元 │16,758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8頁 │├──┼───────┼───────┼──────┼─────┼──────┤│79 │淡水中山新展店│101年12月11日 │1,965,000元 │19,65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80 │內壢忠孝二新展│101年12月25日 │2,020,272元 │20,203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8頁 │├──┼───────┼───────┼──────┼─────┼──────┤│81 │北投致遠新展店│101年12月25日 │1,598,552元 │15,98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82 │板橋民權新展店│101年12月25日 │1,725,152元 │17,25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83 │林口仁愛新展店│101年12月25日 │1,761,962元 │17,62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84 │龍潭中興新展店│101年12月25日 │1,774,152元 │17,74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85 │汐止建成新展店│101年12月25日 │1,838,172元 │18,38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合計 │1,704,045元 │└─────────────────────────┴────────────┘附表三(102年度領取之款項):
┌──┬───────┬───────┬──────┬─────┬──────┐│編號│工程案 │請款日期 │工程總價 │取得款項 │證據頁碼 ││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1 │土城明德新展店│102年1月10日 │1,685,250元 │16,853元 │北檢102年度 ││ │裝修 │ │ │ │他字第7783號││ │ │ │ │ │偵查卷第218 ││ │ │ │ │ │頁 │├──┼───────┼───────┼──────┼─────┼──────┤│2 │臺北館前新展店│102年1月10日 │13,687,320元│136,873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3 │新莊中正新展店│102年1月10日 │1,988,881元 │19,889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4 │新莊復興新展店│102年1月10日 │2,644,641元 │26,44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5 │臺北土城新展店│102年1月24日 │2,217,018元 │22,17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6 │龜山迴龍新展店│102年1月24日 │1,787,396元 │17,874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7 │臺北文林原店點│102年1月24日 │2,131,778元 │21,318元 │同上偵查卷第││ │改裝 │ │ │ │218頁 │├──┼───────┼───────┼──────┼─────┼──────┤│8 │永和福和原店點│102年1月24日 │2,758,508元 │27,585元 │同上偵查卷第││ │改裝 │ │ │ │218頁 │├──┼───────┼───────┼──────┼─────┼──────┤│9 │新竹中正原店點│102年1月24日 │2,853,000元 │28,530元 │同上偵查卷第││ │改裝 │ │ │ │218頁 │├──┼───────┼───────┼──────┼─────┼──────┤│10 │龜山文化二新展│102年2月18日 │1,978,172元 │19,782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8頁 │├──┼───────┼───────┼──────┼─────┼──────┤│11 │新莊美華泰新展│102年2月18日 │1,791,772元 │17,918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8頁 │├──┼───────┼───────┼──────┼─────┼──────┤│12 │中壢中北新展店│102年2月18日 │1,742,776元 │17,42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3 │新莊昌平新展店│102年2月18日 │2,018,772元 │20,18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4 │臺北鶯歌新展店│102年2月25日 │1,727,206元 │17,27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5 │頭份信東新展店│102年2月25日 │1,769,186元 │17,69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6 │中和南勢角原店│102年2月25日 │2,362,506元 │23,625元 │同上偵查卷第││ │點改裝工程 │ │ │ │218頁 │├──┼───────┼───────┼──────┼─────┼──────┤│17 │蘆洲復興新展店│102年3月12日 │2,084,796元 │20,84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8 │臺北寧安新展店│102年3月12日 │1,800,162元 │18,002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8頁 │├──┼───────┼───────┼──────┼─────┼──────┤│19 │新竹中正三新展│102年3月26日 │1,953,182元 │19,532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8頁 │├──┼───────┼───────┼──────┼─────┼──────┤│20 │臺北錦西新展店│102年3月26日 │2,032,782元 │20,32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1 │八德廣福新展店│102年3月26日 │2,025,786元 │20,25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2 │新竹巨城新展店│102年3月26日 │1,835,586元 │18,35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3 │桃園中華新展店│102年4月10日 │1,922,962元 │19,23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4 │樹林博愛新展店│102年4月10日 │1,806,552元 │18,066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5 │臺北民權東新展│102年4月10日 │1,843,982元 │18,440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9頁 │├──┼───────┼───────┼──────┼─────┼──────┤│26 │臺北南港三新展│102年4月10日 │1,883,132元 │18,831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9頁 │├──┼───────┼───────┼──────┼─────┼──────┤│27 │新竹城隍新展店│102年5月25日 │1,940,962元 │19,41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8 │臺北葫洲新展店│102年6月24日 │1,765,772元 │17,658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29 │中壢新站前新展│102年7月10日 │1,961,326元 │19,613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9頁 │├──┼───────┼───────┼──────┼─────┼──────┤│30 │中壢環北新展店│102年7月25日 │1,857,896元 │18,579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31 │吉安中華新展店│102年7月25日 │1,828,986元 │18,290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32 │三重新天台新展│102年7月25日 │2,140,626元 │21,406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9頁 │├──┼───────┼───────┼──────┼─────┼──────┤│33 │羅東興東新展店│102年7月25日 │2,584,050元 │25,841元 │同上偵查卷第││ │裝修 │ │ │ │219頁 │├──┼───────┼───────┼──────┼─────┼──────┤│34 │內湖民權東新展│102年8月10日 │1,747,516元 │17,475元 │同上偵查卷第││ │店裝修 │ │ │ │219頁 │├──┴───────┴───────┴──────┼─────┴──────┤│合計 │801,6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