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再字第3號抗 告 人 吳坤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