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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4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8號原 告 張文宗上列原告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起訴聲明(即(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1份。

三、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未據原告附具,應提出訴願處分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