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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黃森源上列原告因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