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馮海東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宗筠間確認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0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二、上訴費:關於上訴費的計算,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也就是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因此,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