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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0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展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