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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5號原 告 楊簡秀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所提行政訴訟狀記載申請人、相對人,請更正為原告、被告,並補正被告之代表人為石發基,及記載被告與代表人之所在地、住所,訴之聲明亦請補正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

四、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農保喪葬津貼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