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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9號原 告 粟振庭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外,另併列訴願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及併同提出原處分(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函)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