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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4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3號原 告 陳能傑上列原告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間退休年資採計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教育部107年8月2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129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是提起簡易訴訟而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其退休年資採計及退休時之薪級錯誤,致其最後服務私校新制儲金之金額及總金額均發生錯誤,短少1萬8636元,請求撤銷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7月28日(106)儲退字第1433號審定及被告教育部107年8月2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129040號訴願決定,併應改按正確薪級650元及月支數額48415元暨將其代理教師3年、資策會教育訓練之3年資,併計退輔年資,及應通知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依此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及台北市教育局支付資策會3年年資之退休金部分等。依據首揭所述,本件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惟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以完成起訴程式。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6 1頁)。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67頁)。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第10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退休年資採計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