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6號原 告 顏恩慶
顏恩培顏清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揆諸上開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