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5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5號上 訴 人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訴願決定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