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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9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9號原 告 姜榮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車輛拖吊保管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車輛拖吊保管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