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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林郁芬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法務部民國106年10月11日法授廉財申罰字第10605012950號裁處書所為之裁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法務部廉政署」,而未以原處分機關即「法務部」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併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