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7號原 告 愛麗生婦產科診所即潘俊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務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給付診療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7號原 告 愛麗生婦產科診所即潘俊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務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給付診療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