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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洪郁蒲上列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未據原告附具,應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處分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參辦。

三、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起訴理由,為利被告答辯,應補正之,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