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洪郁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