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上 訴 人 洪郁蒲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袁國治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吳振聲宋昭儀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及第98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加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的2分之1即1,000元(2,000×1/2=1,000),也就是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000元(2,000+1,000=3,000),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