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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1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5號原 告 劉秀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