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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等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