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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7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靜娟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被告並非原處分機關,應予更正為勞動部,並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許銘春及其住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

三、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未據原告附具,應提出訴願處分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參辦。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