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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7號原 告 吳濬瑋被 告 陳盈茲

張欽竣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即對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經營之公司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有租約在續,被告竟將公司所有財物搬走,故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侵害其之權利應回復之。惟查,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