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57號原 告 易永恆法定代理人 應美珠特別代理人 易淑宜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黃萍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57號(民國108年4月17日北院忠行禮107交257字第0000000000發文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7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以及作為基礎的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1111、111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4月17日北院忠行禮107交257字第1080001633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