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38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債 務 人 黃介良(即順德中醫診所黃光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則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債權人的執行名義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5月25日北高行貞99執玄字第83號債權憑證,核發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27條,聲請就相對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日盛證券三重分公司、大慶證券富順分公司、元大證券福營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為強制執行,有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債權憑證、行政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第49至50頁)。又查,日盛證券三重分公司、大慶證券富順分公司地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元大證券福營分公司地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30日保結他字第107001797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3頁),依前述法律規定,本執行事件應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