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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稅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 告 合宜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俊成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