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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更一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吳振順輔 佐 人 吳濬瑋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代 表 人 林武宏(分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通知單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