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5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9號原 告 黃歆舟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葉維軒律師陳唯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鐵路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違反鐵路法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