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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3號原 告 蘇家源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