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家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因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6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