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聲 請 人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複 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即 被 告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許根魁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以勞動關1 字第1070127286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以聲請人即原告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規定之事實,依同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下同)
9 萬元罰鍰,惟聲請人與附表所示訴外人葉孟連等14人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為葉孟連等14人可否組成公會,進而相對人得否依工會法對聲請人裁罰之先決問題。而聲請人與葉孟連等14人間就勞動契約關係存否之爭議,已由本院民事庭以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52號事件(下分別稱A 、B 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基於機關功能最適理論,有關私法事件之審理,無論係組織結構、訴訟程序及長久以來累積之審判經驗、判決判例,民事法院較諸行政法院具有最適之條件及功能,自應以專責處理私法爭議問題之民事法院所為裁判為準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在民事法院就前揭私權法律關係之爭議為終局判斷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縱認該民事爭議與本件無先決關係,惟至少應有重大牽連關係,亦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 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工會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甚明。
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
三、查:
㈠、相對人於107 年9 月10日以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解僱附表所示之人之行為,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
106 年度勞裁字第69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系爭裁決),裁決決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故依工會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聲請人9 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原處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情,有行政起訴狀、原處分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7至73、199 至201 頁),足見原處分是否違法,係以聲請人有無「因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5 款規定,經系爭裁決決定」為斷,非以A 、B 事件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自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聲請人依該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難認有據。
㈡、又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本件系爭裁決
主文第1 至3 項,係確認聲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解僱附表所示之人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有系爭裁決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與本院民事庭審理之A 、B 事件係在確認聲請人與部分桿弟間有無僱傭關係存在乙事無涉。縱A 、
B 事件之認定涉及附表所示之人是否為勞工,進而可能影響系爭裁決所認定聲請人有解僱「勞工」行為之判斷,而與本件有所牽連,惟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既規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行政法院就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具有裁量權限。本院審酌本件已於108 年7 月8 日行言詞辯論進行爭點整理,並向勞動部調閱系爭裁決之卷宗,故本院就原處分有無違法,已可自行判斷,要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綜上,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均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附表:
┌──┬───┬───────┐│編號│姓名 │解僱日期 ││ │ │(民國) │├──┼───┼───────┤│1 │葉孟連│106年11月6日 │├──┼───┤ ││2 │楊玉瑩│ │├──┼───┤ ││3 │向麗琴│ │├──┼───┤ ││4 │陳麗玉│ │├──┼───┼───────┤│5 │李雨純│106年11月8日 │├──┼───┼───────┤│6 │陳麗雯│106年11月16日 │├──┼───┤ ││7 │楊秀珍│ │├──┼───┤ ││8 │汪麗紅│ │├──┼───┤ ││9 │許月燕│ │├──┼───┤ ││10 │徐瑞玲│ │├──┼───┤ ││11 │施玉潔│ │├──┼───┤ ││12 │陳寶安│ │├──┼───┤ ││13 │吳怡臻│ │├──┼───┤ ││14 │呂佳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