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2號原 告 陳玟妤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欲訴請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惟原告並未附具原處分,致本院無從審理,原告應補正之,並同時提出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