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周弘憲訴訟代理人 林妙如
余桂美
參 加 人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弘憲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 107年11月7 日部訴決字第101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28日台管業二字第1071404505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銓敘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為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執行主管機關為前條所定公職人員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復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1條、第3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不服銓敘部民國 107年11月7 日部訴決字第101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28日台管業二字第1071404505號函),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經核本件所適用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其法制主管機關為參加人,就有關法規解釋與制度適用,參加人對此知之甚詳,本院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