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周志宏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黃旭田律師
參 加 人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邱蘭芳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19號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職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憲法法院業於112年3月17日以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39至341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