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1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