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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4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1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代 表 人 李彥文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