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吉間因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5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