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6號原 告 張媽媽租屋專業服務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奇勳上列原告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86103470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之規定表明正確當事人(被告應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起訴聲明。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