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楊朝永即 原 告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鄧明斌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7 年12月18日保職失字第1076041278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不予給付失能給付,經申請審議及提起訴願,分別遭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於108 年4 月22日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6695號爭議審定書駁回、勞動部於108 年8 月15日以勞動法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遂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原處分、爭議審定書、訴願決定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5 至112 頁)。而因被告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網站資料足憑(見本院卷第163 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原告聲請移轉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見本院卷第121 、135 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