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達仁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引水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