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7號原 告 黃文發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1月27日10
8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32號卷末)。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